(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20-08-11
案件名称
信阳工务段花园线路车间与马继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信阳工务段花园线路车间;马继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019号 原告信阳工务段花园线路车间 负责人余登烈,该车间主任。 被告马继伟,男,1973年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原广水。 原告信阳工务段花园线路车间诉被告马继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信阳工务段花园线路车间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工务段花园线路车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信阳工务段花园线路车间承担。 审 判 长 黄登高 审 判 员 黄书芳 人民陪审员 李文清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红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