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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交通巴士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商初字第255号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交通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徐树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俊,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登旭,男,出生,汉族,住,该公司安全主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X,组织机构代码:XX负责人李小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清,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交通巴士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交通巴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退原告1370元。审判员 熊 敏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尹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