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李英娥与赵茂林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娥,赵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697号申请执行人李英娥,女,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茂林,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英娥与被执行人赵茂林离婚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李英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宫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75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按和解协议履行,执行费118元被执行人赵茂林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执字第0069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峰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