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港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宁波市民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民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港商初字第55号原告:宁波市民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12036-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小浃江中路269号。法定代表人:郑旭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军,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民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预交期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市民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陈凌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