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即商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李安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即商初字第107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696号。负责人姜蓬勃,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太军,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安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告李安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于2012年5月4日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1元,减半收取2145.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建钢人民陪审员 孙梦瑶人民陪审员 孙裕超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聚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