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鼎执审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20-07-23
案件名称
福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鼎市锐升化油器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福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鼎市锐升化油器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鼎执审字第13号 申请人福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龙山中路130-132号。 法定代表人程德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盛鼎。 被申请人福鼎市锐升化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山前冷冻厂内。 法定代表人雷升锋,经理。 申请人福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鼎)质监罚字[2011]第6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福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1年5月4日以被申请人同意向申请人缴纳罚没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协调和解处理申请强制执行争议的事项,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审判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福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撤回对被申请人福鼎市锐升化油器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峰 代理审判员 林 斌 代理审判员 丁丽雪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莉 附注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二十二条在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与被申请人之间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行政机关提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准予撤回申请;行政机关不撤回申请的,被申请执行人提交有效的执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 第二十三条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审查结案的方式为: (一)裁定不予受理; (二)裁定不予执行; (三)裁定准予执行; (四)裁定终结执行; (五)裁定准予撤回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