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潼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田刚与程有民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刚,程有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潼民初字第00052号原告田刚,男,1984年1月8日生,汉族,村民。被告程有民,1972年10月15日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田刚与程有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刚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就诉争事实自愿达成和解,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集体及他人利益的情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田刚负担。审判长 王淑娥审判员 姚新莹审判员 佟均停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孟庆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