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调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克与潘阿巧、杨启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潘阿巧,杨启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调初字第198号原告李克。被告潘阿巧。被告杨启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克诉被告潘阿巧、杨启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克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克负担。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郝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