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庐民二初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安徽安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家港苏昊进出口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2-2-509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安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家港苏昊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庐民二初字第00509号原告:安徽安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7894305-3。法定代表人:石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敏,安徽元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楠,安徽元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苏昊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长广,经理。本院在审理安徽安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家港苏昊进出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安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张家港苏昊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家港苏昊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智勇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静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