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岳世东与闻吉民、王艳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世东,闻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岳世东,住安阳市。被执行人闻吉民(又名闻利民)、王艳秋(又名王燕子),住安阳市。王岳世东申请执行闻吉民、王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北民一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闻吉民、王艳秋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闻吉民、王艳秋共有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办事处人民大道东段安阳机械厂家属院1号楼2单元3层12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私00008248号、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私00008249号)。查封期间,不准出卖、损毁、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宋建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