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方某1与林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方某1;林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237号原告方某1,男,汉族,1985年3月9日,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被告林某,女,汉族,1988年5月20日,住汕尾市城区。案由:子女抚养纠纷经审理查明:原告方某1与被告林某于2007年5月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名方某2。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不断,经多次劝解,仍无法和好如初,感情已破裂。现原、被告双方自行解除同居关系,但因孩子抚养权发生纠纷,于是原、被告在2012年5月4日一同到本院请求庭前调解孩子抚养权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方某1与被告林某双方同意同居所生孩子方某2由原告方某1抚养,但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斯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