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璜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周茶爱与蔡昌、蔡锡亮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茶爱,蔡昌,蔡锡亮,周美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璜民初字第97号原告周茶爱。委托代理人沈可兰,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昌。法定代理人蔡锡亮,男,1953年10月25日出生,住诸暨市东白湖镇陈蔡村787号。法定代理人周美英,女,1955年5月28日出生,住诸暨市东白湖镇下蔡村787号。被告蔡锡亮。被告周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茶爱与被告蔡昌、蔡锡亮、周美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茶爱以需经特别程序认定被告蔡昌的民事行为能力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故在该案审结前本案宜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赵恒丰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