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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汉民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邹良艳与张宗根、大地保险股份公司汉阴支公司、汉阳中心卫生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良艳,张宗根,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阴支公司,汉阴县汉阳中心卫生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汉民初字第00263号原告邹良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邹良朋,男,汉族。被告张宗根,男,汉族。被告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阴支公司,住所:汉阴县林业局一楼。被告汉阴县汉阳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党鑫,院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阴支公司,住所:汉阴县北城街。法定代表人:余晓斌,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良艳与被告张宗根、大地保险股份公司汉阴支公司、汉阳中心卫生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邹良艳尚未医疗终结,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邹良艳的病情尚未确定,其申请本案中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志刚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许志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