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永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永民初字第803号原告郭某某,女,生于1980年6月10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3年1月24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书平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