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曾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嘉善刑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因本案于2011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章叶。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2)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4月份,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雇佣他人制作亿源二手车网页,并发布了大量虚假的低价二手车交易信息以吸引顾客上钩。2011年9月25日,被害人王长青浏览到该网页,并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曾某表明欲购买其中一辆二手马自达6轿车,被告人曾某后以支付保证金和货款等为由,骗得王长青共计人民币24000元。案发后全部赃款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长青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银行交易记录,汇款凭证,通话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交易信息的方式骗取公民财物,共计人民币2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13年6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诺基亚手机1部予以没收,三星手机1部及银行卡2张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35200元折抵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俞洁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