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294号原告王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被告付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本院案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付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王某50元,余额50元由王某负担。审 判 长 郑振荣人民陪审员 李晓翔人民陪审员 吴永安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永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