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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民一初字第00960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何子有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子有,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0960号原告何子有,男,194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刘伟,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子有与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子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伟所有的财产在40000元以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子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伟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国红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贤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