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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汤菜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树霞与杨颜龙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霞,杨颜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2)汤菜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张树霞,女,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颜龙,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霞与被告杨颜龙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树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树霞负担。审 判 长  王小勇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