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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裁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广民与王伟民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157号徐广民申请执行王伟民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新民初字第271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广民于2011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偿还,特申请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新执字第1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李 强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