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裁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广民与王伟民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157号徐广民申请执行王伟民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新民初字第271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广民于2011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偿还,特申请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新执字第1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李 强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