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褚雅彬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雅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30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褚雅彬,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碑林区,无业。2011年5月31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雅彬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晓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雅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8日2时许,被告人褚雅彬在西安市雁塔区昆明路与丈八北路十字东侧,因不满被害人蒋某纠缠其朋友牛某,便伙同蔡小龙(另案处理)强行将蒋某从其乘坐的出租车上拉下,进行殴打。同日20时许,褚雅彬又嫌被害人李某多管闲事,将正在昆明路e时代网吧上网的李某强行带至西安市莲湖区大刘寨村北邓刘路68号对面的葡萄地,持木棒对李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蒋某、李某之损伤均属轻伤。2011年5月31日,被告人褚雅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褚雅彬已经与被害人蒋某、李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褚雅彬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加以证明: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诊断证明书、民事调解协议、收款收据;2、被害人蒋某、李某的陈述;3、证人胡某、牛某、肖某、马某的证言;4、被告人褚雅彬的供述;5、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褚雅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蒋某、李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第一笔犯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褚雅彬认罪态度较好、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褚雅彬具备监管条件,可适用缓刑。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褚雅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兰 喆代理审判员 毛宏波人民陪审员 白志明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董 薇打印:相丽华校对:董薇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