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执字第316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凌拓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普通执行无财产或部分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执字第3166号申请执行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法定代表人迈克尔。被执行人深圳市凌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台湾花园大厦裙楼二层26号之一。法定代表人吴迪。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福法知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450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凌拓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股票、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陈 添执行员 马 翼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