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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席某某与高某、王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某某,高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337号申请执行人席某某。被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王某某。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0)长刑初字第3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席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民事赔偿部分,执行中被执行人高强拒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高某在你处之存款肆百贰拾伍元整(小写:425元)予以扣划。扣划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邮储银行西安长安区支行XXXXXX之帐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