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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鄢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商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鄢某某,男,1944年2月25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于2011年11月18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2月2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4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鄢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鄢某某多年前从他人手上买到两支自制单管火药枪。2011年11月18日,商城县公安局鄢岗派出所在鄢某某家进行搜查时发现该两支自制单管火药枪及若干黑火药等违禁物品,并将枪支及火药等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鄢某某所持有的枪支均属于公安机关管制枪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鄢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8日,商城县公安局鄢岗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后,在鄢岗镇冯店村村民鄢某某家查获两支自制单管火药枪及若干黑火药等违禁物品。鄢某某在持有枪支期间未办理任何合法持枪手续。经信阳市公安局枪支检验鉴定:被告人鄢某某所持有的两支枪支均属于公安机关管制枪支,能正常使用和致人死亡。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控、辩双方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一、证人证言证人朱XX证明:鄢某某系其丈夫,多年前购买过枪支,政府收枪时没舍得交,两支枪支都放在鱼塘那边房子里。二、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鄢某某供述:多年前其在潢川县购买过两支土铳(自制单管火药枪),买来用于打猎。后来政府收枪时,其舍不得上交。这两支枪都放在鱼塘的房子里,留着看护鱼塘用。三、鉴定结论信阳市公安局信公鉴(枪)(2011)第020号枪支检验鉴定书结论:送检的两支自制单管火药枪属公安机关管制枪支。机件齐全,能正常使用,能致人死亡。四、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明:鄢某某存放枪支现场的基本情况。五、书证1、户籍证明:被告人鄢某某犯罪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举报证明、抓获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抓获被告人鄢某某的经过。3、搜查笔录证明:在鄢某某的住处搜查出两支单管自制火药枪的情况。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鄢某某住处搜查出两支单管火药枪及其他违禁物品,并予以扣押。5、商城县公安局鄢岗派出所的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鄢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6、商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材料证明:对被告人鄢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六、物证照片:两支单管自制火药枪的实物照片经被告人鄢某某辨认系其所持有。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鄢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鄢某某在未办理合法持枪手续的情况下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非法持有两支自制单管火药枪,属于情节严重。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无违法犯罪前科,所在的社区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鄢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卢 颖审判员 陈 尧审判员 赵开友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倪有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