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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法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吕汝宜与蓝田县三里镇乔村村民委员会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汝宜,蓝田县三里镇乔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法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吕汝宜,男,1955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蓝田县三里镇乔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景春强,系该村村主任。吕汝宜与蓝田县三里镇乔村村民委员会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蓝民初字第009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汝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吕汝宜与蓝田县三里镇乔村村民委员会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0000,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询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蓝民二初字第001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文)执行长  邵哲强执行员  王鹏晖执行员  邵春碧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