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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652号原告杨某某,女,宁县春荣乡人。被告拜某某,男,宁县春荣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5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玉成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贾宁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