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庆民终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菊香与被上诉人赵来治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菊香,赵来治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民终字第2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菊香。委托代理人邵刚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来治。上诉人郭菊香因与被上诉人赵来治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限,上诉郭菊香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郭菊香请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自愿,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菊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郭菊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雅丽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郭立品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