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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马元芳与乐秀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元芳,乐秀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204号原告:马元芳。被告:乐秀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元芳诉被告乐秀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元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元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马元芳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蒋君亚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