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马元芳与乐秀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元芳,乐秀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204号原告:马元芳。被告:乐秀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元芳诉被告乐秀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元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元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马元芳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蒋君亚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