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户民初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885号原告田某某,女,1966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阿英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珍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