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吴民裁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XX与许佐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许佐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民裁字第00029号申请人XX,男,汉族,1980年11月12日生。被申请人许佐亮,男,汉族,1983年4月7日生。2012年4月17日14时许,被申请人许佐亮驾驶的宁ADU3**号车行驶到陕西省吴起县吴起镇金佛坪村土河湾沟口处时,将行人XX撞倒,致使申请人XX受伤。经吴起县公安局交通警���大队认定,被申请人许佐亮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XX无责任。双方就人身损害未达成协议,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该财产,给其造成损失,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许佐亮驾驶的宁ADU3**号车予以扣押。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才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为防止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许佐亮驾驶的宁ADU3**号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明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