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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20-03-03

案件名称

王伟林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王伟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伟林,绰号“阳阳”,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陆丰市。因本案于2012年1月2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2012)第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伟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伟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伟林曾经与陈某雄发生矛盾,而心怀报复歹念。2010年7月31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王伟林伙同同案人陈某界(另案处理),驾乘一辆摩托车在陆丰市东海镇潭仔顶六巷的地方,当见陈某雄驾驶一辆摩托车在该处出现时,被告人王伟林上前持刀朝陈某雄的左前臂手掌部、左小腿、右小指等处猛砍致伤。经法医鉴定,陈某雄的损伤范围属重伤,致残程度为五级。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伟林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伟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伟林因与陈某雄发生矛盾,便怀恨在心。同年7月31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王伟林伙同同案人陈某界(另案处理)等人,驾驶一辆摩托车四处寻找陈某雄,伺机报复。当陈某雄驾驶摩托车途经本市东海镇广汕公路六社新村路段停车接电话时,被被告人王伟林发现,被告人王伟林便持随身携带的西瓜刀与同案人追赶陈某雄,至潭仔顶六巷的地方,将陈某雄的左手臂、左手掌、左小腿等处砍伤。尔后,携凶器逃离现场。经陆丰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伤者陈某雄的左手活动功能丧失,属重伤,致残程度为五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陈某心(被告人胞弟)的报案陈述:2011年7月31日晚11时多,我哥陈某雄在东海镇广汕公路六社路口遭三名男青年提刀追砍致伤,我从陈某雄妻子李某晶得知消息后赶往现场,但不见我哥。当我到人民医院急诊室时,见我哥满身是血,据医生观察,我哥的左手手筋已被砍断。2、被害人陈某雄的陈述:2011年7月21日,王伟林向我借100元,并将手机抵押给我,称待还钱时才拿回手机,时隔4、5天后,王伟林拿30-40元还我,并要拿回手机(言语中带有威胁),我不同意。同年7月31日晚11时多,我驾摩托车经广汕公路六社路口一杂货店前停车接听电话时,突然有三名骑一辆摩托车的男子(均约20岁)靠近我,坐后面的二名男子提凶器跳下车并叫我下车。我看其中有一个是王伟林,便弃车往六社大巷方向逃跑,但还是被王伟林及另一同伙追上,并用刀砍伤。经照片辨认:指认第二组12号照片(王伟林)就是持刀将其砍伤的人。3、证人林某汉的证言:2011年7月31日晚上10时许,我在自己杂货店听一名男子在店口称被人砍伤,喊我“救命”。那男子满身是血,我便叫他到附近药店治疗。4、证人陈某妍的证言:2010年7月31日23时多,我在士多店内看见一名20多岁的男子从我士多店前跑过,后面有三名20岁左右的男子(二名手持五、六十公分长的铁棍,一名持五、六十公分长的刀)在追,在我店门口时,持棍男子停下,二名持棍和刀的男子继续往潭仔顶六巷追去,一会儿,那二名男子回来,尔后,他们驾驶摩托车往龙山大道的方向行驶。5、证人蔡某有的证言:2010年7月31日晚11时多,我一个人在药店刚要关门,突然有一名20多岁的男青年要我给其治疗,我见他满身是血,伤势严重,就叫他马上去市医院治疗。6、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位于潭仔顶六巷2号至5号住宅门口的现场有一大片被冲洗过的湿地)、照片及平面图。7、陆丰市公安局(陆)公(刑)鉴(法)字[2011]1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结果:伤者陈某雄左手活动功能明显丧失。其损伤程度依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八条(十)“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的规定,符合该条标准。其致残程度据左手活动功能丧失,依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e(五级14)的规定,评定为重伤,致残程度为五级。8、陆丰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载明:王伟林的出生时间为:1992年2月14日。9、被告人王伟林的供述:2010年7月底的一天,因我要向陈某雄赎回手机,陈某雄不让,我便心怀不满。同月31日晚上,我与陈某界、某鸿吸食K粉后,我提出报复陈某雄,于是某鸿开摩托车载我和陈某界到处寻找陈某雄。刚好在东海镇六社路口碰见陈某雄,我便拿随身携带的西瓜刀追砍陈某雄,砍了几刀已记不清,砍后逃离现场时将刀扔在附近的河里。经照片辨认:指认9号照片就是同案人陈某界。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林无视国家法律,为泄愤竟伙同同案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伤残五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伟林的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1、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2、伤残五级;3、持械伤害;4、自愿认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伟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2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邱路斌审判员  陈壮雄审判员  郑源泽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伟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