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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20-08-11

案件名称

信阳工务段花园线路车间与卢运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信阳工务段花园线路车间;卢运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018号 原告信阳工务段花园线路车间 负责人余登烈,该车间主任。 被告卢运忠,男,40岁,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住广水市。 原告信阳工务段花园线路车间诉被告卢运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信阳工务段花园线路车间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工务段花园线路车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信阳工务段花园线路车间承担。 审 判 长  黄登高 审 判 员  黄书芳 人民陪审员  李文清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