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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刘聚才与刘雁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聚才,刘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刘聚才。被执行人刘雁。刘聚才与刘雁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金民一初字第4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聚才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雁名下银行存款94803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宝霞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卞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