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刘聚才与刘雁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聚才,刘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刘聚才。被执行人刘雁。刘聚才与刘雁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金民一初字第4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聚才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雁名下银行存款94803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宝霞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卞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