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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郝宏社与蓝田县五群建筑工程队、陕西恒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宏社,蓝田县五群建筑工程队,陕西恒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郝宏社。委托代理人孙武胜,男,195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龚海蓝,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法苑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服务自愿者。被告蓝田县五群建筑工程队,住所地蓝田县三里镇青羊庄一组。法定代表人杨煜锦。被告陕西恒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朱雀广场写字楼D302室。法定代表人辛革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燕军,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宏社与被告蓝田县五群建筑工程队、陕西恒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宏社于2012年5月4日以被告蓝田县五群建筑工程队下落不明,待找到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宏社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宏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全额退付原告。审判长 韩 磊审判员 朱建海审判员 罗亚齐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柴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