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78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王振东与张龙飞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振东;张龙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784号原告王振东。委托代理人高建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龙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东诉被告张龙飞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东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王振东承担。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