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沁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吕小平与中储粮焦作直属粮库柏香库点、中储粮焦作直属粮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小平,中储粮焦作直属粮库柏香库点,中储粮焦作直属粮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沁民初字第427号原告吕小平,男,196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宋国龙,沁阳市柏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储粮焦作直属粮库柏香库点,住所地:沁阳市。负责人苏文会,该库点负责人。被告中储粮焦作直属粮库,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墙北村北。法定代表人陈保富,该库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小平诉被告中储粮焦作直属粮库柏香库点、中储粮焦作直属粮库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小平于2012年5月4日以二被告已主动与原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小平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吕小平负担。审判员 席小玲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小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