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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茹纳与孙叶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纳,孙叶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156号原告:茹纳,女,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孙叶丰,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茹纳诉被告孙叶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