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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肖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肖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067号原告刘某。被告肖某甲。上述原告诉被告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于2011年11月10日离婚,婚生一子肖某乙,原由被告负责抚养教育,为有利于婚生子肖某乙的成长考虑,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由原告负责对肖某乙的抚养教育。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的诉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于2011年11月10日离婚,婚生一子肖某乙,原由被告负责抚养教育。2012年5月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同意原告的诉求,并要求法院作出判决。以上事实,有离婚协议书、出生证、庭审笔录等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为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夫妻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均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本案中,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婚生子肖某乙(身份证号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由原告刘某负责抚养教育。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有培人民陪审员  朱水旺人民陪审员  战和祥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盛冰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