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亚杰与金广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杰,金广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李亚杰,女,汉族,无职业,58岁,住永吉县。被执行人:金广兴,男,汉族,农民,62岁,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亚杰与被执行人金广兴(2012)永民执字第231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金广兴提出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永农仲裁字(2011)第2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