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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执字第325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徐冰与鲁洪合同普通执行无财产或部分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执字第3257号申请执行人徐冰,住址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鲁洪,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共11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鲁洪名下无股票、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陈 添执行员  马 翼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