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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仙民初字第258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2588号原告陈某,女,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吴某,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林文良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罗芳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