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垦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崔洪飞与周玉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崔洪飞;周玉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垦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崔洪飞。被执行人:周玉龙。申请执行人崔洪飞与被执行人周玉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0)垦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周玉龙偿还申请执行人崔洪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600.31元。被执行人周玉龙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崔洪飞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周玉龙的住所及下落,均未找到。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未查询到存款。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垦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丕俭审判员 宋保卫审判员 崔永岭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