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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057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辛秋侠与西安航天基地航兴超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秋侠,西安航天基地航兴超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057号原告辛秋侠。委托代理人张建平,西安莲湖“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航天基地航兴超市。负责人徐明江,系超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建萍。委托代理人李莉,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辛秋侠与被告西安航天基地航兴超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秋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95元。代理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柳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