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文法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卓二印申请执行张海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卓二印;张海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法执字第181号申请人卓二印,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海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卓二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海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海军名下财产0.3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常 波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