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荣执二字第592-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荣成市玻璃钢车船总厂与王增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荣执二字第592-4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玻璃钢车船总厂。被执行人王增义。本院依据于2011年4月1日作出的(2003)荣执二字第59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增义之妻周建华所有的位于威海市新威路128号1002室房屋一栋及相应土地使有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增义之妻周建华所有的位于威海市新威路128号1002室房屋一栋及相应土地使有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晓辉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苏宗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