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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荣执二字第592-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荣成市玻璃钢车船总厂与王增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荣执二字第592-4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玻璃钢车船总厂。被执行人王增义。本院依据于2011年4月1日作出的(2003)荣执二字第59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增义之妻周建华所有的位于威海市新威路128号1002室房屋一栋及相应土地使有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增义之妻周建华所有的位于威海市新威路128号1002室房屋一栋及相应土地使有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晓辉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苏宗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