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刑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单顶峰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单顶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长刑执字第228号罪犯单顶峰,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山西省大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单顶峰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5日以(2005)晋刑二终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2004年8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系主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月19日,本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04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单顶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7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单顶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树苗代理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