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湛开法民二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山信用社与唐海锋、黄炳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山信用社,唐海锋,黄炳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湛开法民二初字第85号原告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山信用社(以下简称东山信用社),住所地:湛江市东海岛东山镇交通路。负责人吴强伟,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陈东安,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东山信用社主任助理,住址:湛江市霞山区。被告唐海锋,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湛江市。被告黄炳彦,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湛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山信用社诉被告唐海锋、黄炳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山信用社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海青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