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阳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唐德海与邹胜扬、重庆市足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德海,邹胜扬,重庆市足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江阳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唐德海,男,197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邹胜扬,男,1955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重庆市足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安全,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1)江阳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胜扬、重庆市足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3000元。二、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胜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