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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灌执裁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朱文化与蒋秧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化,蒋秧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灌执裁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朱文化,农民。被执行人蒋秧生,农民。申请执行人朱文化与被执行人蒋秧生合同纠纷一案,灌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的(2011)灌民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于2012年3月1日于本院公告栏中向被执行人蒋秧生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秧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蒋秧生长期外出且踪迹不明,且在银行没有存款可供执行、在灌阳县房产管理所没有房产登记、在灌阳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没有车辆登记,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蒋秧生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文化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蒋秧生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灌民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2011)灌民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新建审 判 员  谢良豪代理审判员  张爱军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申桂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