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馆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俊梅与被告李朝美宅基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梅,李朝美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241号原告张俊梅,农民。被告李朝美(又名李清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梅与被告李朝美宅基地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梅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张俊梅负担。审判员 武庆才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军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