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刑执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2-05-0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王武耀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武耀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1814号罪犯王武耀,于浙江省温岭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了(2008)甬东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武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266400元,上缴国库。罪犯王武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8)甬刑终字第4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武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266400元,上缴国库。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2009)浙甬刑再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武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246400元。2011年1月27日本院作出(2011)浙甬刑执字第41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武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2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武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武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0年度获监狱积极改造分子、2011年获监狱单项表扬、监狱积极改造分子、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武耀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武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陈作岚代理审判员 曾娇艳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张文雯 微信公众号“”